關于印發《南京大學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

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南字發〔202071

各院系、各單位:

為規范我校同學申請《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根據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南京大學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學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辦法

  

  

   





  

            南京大學

二○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南京大學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組織實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項目)是指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聚焦加快建設人才強國目標,緊密結合并推進“雙一流”建設而實施的留學項目。

第三條   實施公派研究生項目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學科專業,師從一流導師的要求,著眼于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四條  研究生院負責南京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候選人的選拔、推薦、派出等項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五條  公派研究生選派類別為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

 48個月,具體以留學目的國及院校學制為準;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是指在南京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課題研究,留學期限為6

 24個月。

第六條  支持各學科領域圍繞國家戰略選派,重點資助應用基礎研究、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等領域。

第七條  重點支持留學人員前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重點支持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依托國內外導師間已有的科研合作項目/協議赴國外學習。

第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為留學人員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內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是指用于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在外學習生活的經費,包括:伙食費、住宿費、注冊費、板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關于申請人

 1、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學風誠信,品學兼優,身心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

 3、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年度選派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4、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5、全日制在讀學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年齡要求如有變動以基金委當年度通知為準)

第十條  關于申請類別及要求:

 1、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時為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申請時應已    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2、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派出時為基本修業年限內在讀博士生。申請時應已獲擬留   學單位或國外導師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及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3、申報材料、入學時間等須符合國家留學基金委有關規定。所有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有偽造,一經發現,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一條  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二條  院系負責候選人推薦、面試工作。推薦工作要與院系人才隊伍建設和科研工作相結合。院系推薦人員及其基本信息需在院系網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   一周。

第十三條  關于申請受理程序

 1、申請人按國家留學基金委要求進行網上報名、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以當年度國家留學基金委文件要求為準。

 2、研究生院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劃可行性、品德修養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評審),并按規定時間向國家留學基金委上報相關材料。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四條  被錄取人員一般應在當年派出,留學資格有效期至次年1231日。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各院系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留學人員在外期間的管理,與留學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留學人員應定期向國內導師匯報思想、學習、生活情況,接受導師的專業指導。

第十六條  公派出國前系非應屆在校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留學期限內保留其學籍。公派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加留學期限超出基本修業年限的,在留學期限內由研究生院為其辦理延期手續,并通知所在院系及校就業指導中心。超過規定留學期限未歸,其檔案和戶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南京大學因公出國(境)審批管理辦法》,全日制在校學生執行公派任務前,須完成因公出國(境)審批手續,獲具出國任務批件。

出國前系應屆畢業生,其檔案和戶籍在出國前應遷出學校,可以遷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江蘇省就業指導中心或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條  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期間應在有關部門辦理退出學校學生宿舍的手續,留學期滿回國后再辦理入住手續,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住宿問題按照當年學校住宿政策辦理。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學校及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學成后應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到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登記回國信息。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202062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學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辦法(試行)》(南研院〔20072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以上規定如與國家、教育部或學校最新出臺的文件政策規定相沖突,以國家和學校最新文件政策規定為準,研究生院負責最終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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